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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理工大学“双师双能型”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党委教师工作部     日期:   点击数:  

天津理工大学“双师双能型”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产学研用能力,强化实践育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是指既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与能力,又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工程(行业)背景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践能力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要坚持培养与引进相结合、学校与行业企业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理论与实践并重、教学能力与实践能力并重、育智与育德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以德立身,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

(三)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兼备,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相关实验实训实习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资格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以下四类条件中的一类:

(一)资格证书类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职业(执业)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

4.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级及以上考评员证书。

(二)实践锻炼类

近五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2.经学校批准到企事业单位实践学习、挂职锻炼、接受专门技术培训6个月及以上。

3.具备行业背景:有两年以上在企业、机构一线(含校外实践基地)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

4.具备工程背景:有两年以上在一线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工程方面的工作经历。

(三)人才培养类

近五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类赛事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类赛事中担任裁判。

2.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以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认定为准),获省部级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以研究生院认定为准),获省部级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社会服务类

近五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成果鉴定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2.作为第一发明人授权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2项,且有转化收益到校;或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并颁布实施。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学校财务到账经费累计理工科30万元及以上,其他学科15万元及以上。

4.担任市级及以上一级专业协会(行业协会)负责人(正、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章 认定程序

“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至所在教学单位。

(二)单位初审。各教学单位对申请人资格及提交材料进行审核,依据认定条件给出初步认定意见,报至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

(三)学校审核。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会同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科技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公示审批结果。

(四)公布结果。学校印发正式文件公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工作要求

学校对“双师双能型”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凡符合认定条件尚未参加认定的教师,均可在规定时间申请认定。已被学校认定为“双师双能型”教师,且仍符合条件的无须再次申请;原认定条件已不符合近五年内的具体要求自动取消相应资格。

“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在职称评审中可作为工程实践经历予以认定,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在评优推优、择优资助、外送培训、出国访学、进修培养等方面优先推荐;在申报各级各类应用研究项目时优先推荐。受聘应用推广型岗位须为“双师双能型”教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经查实处理的。

(二)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资格的。

第十条 各相关教学单位要充分发挥“双师双能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通过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路径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天津理工大学“双师双能型”教师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