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教职工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教职工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职工队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人社部规〔2019〕4号)、《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法〔2020〕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立德树人、师德为先,坚持分类分级、全员覆盖,坚持精准效能、按需施训,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条 教职工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培训更新教育理念、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履职能力,及时将培训成果转化为育人实效。
第二章 培训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教职工培训工作组织体系。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总体负责教职工培训管理工作,履行统筹规划、制度规范等职能。其中,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为教职工培训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服务、学时登记等工作,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办公室、党委学工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工会等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其他职能部门、各学院应紧密结合工作职责和教职工需求,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学院根据学校发展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和教职工发展需求等,每年初制定教职工培训计划,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结合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学校教职工培训计划。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学院应充分利用校内外培训优质资源,重点联系专门培训机构或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保持培训工作相对稳定。培训组织者要对师资人选和培训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第三章 培训类型与学时要求
第七条 教职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学科,实施分层分类培训。
(一)岗前培训
新聘用的教职工应当进行岗前培训,以提高适应本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培训内容包括师德师风、国情研修、校情校史、教学基本功培养、科研能力提升以及天津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等。岗前培训一般在教职工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师德师风应不少于16学时。
对于引进的已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已在其他高校完成岗前培训且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免修部分培训内容。
(二)在岗培训
在岗教职工应定期参加在岗培训,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集体学习等方式进行。
在岗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人工智能、纪律要求以及心理健康知识等。专业科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技术方法等。在岗培训一般每年度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
(三)转岗培训
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教职工应进行转岗培训,以提高适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
转岗培训一般应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四)专项培训
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教职工应进行专项培训,以适应完成特定任务的要求。培训内容和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任务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培训形式与内容
第八条 教职工培训形式与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一)政治理论学习
各二级党组织要把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结合学校年度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习,形式包括精读文稿、专题研讨、理论宣讲、观看视频、专家讲座、经验交流、现场教学、调研考察等;倡导教职工积极开展自学、读书活动,结合自身实际和所履行职责的需要自觉深入学习,做好读书笔记,撰写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组织党员教师深学细悟党纪党规,鼓励教师支部与学生支部开展理论联学,把落实政治理论学习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起来;创新学习方式,利用“学习强国”平台、网络学习平台开展网上学习等方式,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部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工部、各学院)
(二)师德师风培训
强化教育家精神引领,坚持师德第一标准。做好“明德讲堂”师德宣讲,全覆盖讲好“师德必修课”,常态化开展师德警示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含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职业理想与信念、教育教学行为规范、心理健康教育、师德师风典型案例等。(责任部门:党委教工部、党委宣传部、各学院)
(三)教学能力培训
重点培养教师立德树人能力、教学设计能力、教学实施能力,内容包括育人理念、课程思政、课程开发、教学模式创新、课堂讲授技巧、课堂管理能力、AI赋能教学、教改项目申报等。(责任部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研究生院、工会、各学院)
(四)科研能力培训
重点培养教师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科研项目承担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学术论文写作培训包括论文结构与逻辑、期刊选择与投稿策略、审稿意见应对和写作规范等。科研项目承担培训包括项目来源、课题组组成、选题方案、形势分析和渠道沟通等。科技成果转化培训包括专利申请、企业对接和技术产业化路径等。(责任部门:科技处、先进技术研究院、各学院)
(五)学历学位进修
教职工可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原则上应报考本学科领域国内“双一流”大学或知名科研院所,报考的学科专业原则上须与所属学科建设要求一致或与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对应。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须完成本岗工作。攻读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为4-6年。(责任部门:党委教工部、各学院)
(六)国内访问学者
选派对象为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接收学校一般应为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双一流”大学,合作导师应为学术造诣高的教授。访学期限一般为1年。(责任部门:党委教工部、各学院)
(七)国内博士后研究
选派对象一般为已取得博士学位,且具有一定教学、科研工作经验的教师。学校根据学术梯队发展需要,鼓励教师到“双一流”大学或知名科研院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须以在岗不脱产方式进行,进修期限一般为2年。(责任部门:党委教工部、各学院)
(八)国(境)外进修
选派对象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要求基础理论知识深厚,科学研究能力强、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明确具体。相关规定按照《天津理工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执行。(责任部门:党委教工部、国交处、各学院)
(九)实践能力培养
选派对象主要为40周岁及以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从事应用研究的专职科研人员。其他尚无实践经历的教师,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二级单位可结合实际安排实践培养。培养形式包括与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究、设计、工程技术开发,提供科技服务,参与企业管理等;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挂职锻炼,开展科技帮扶工作等。培养时间一般为6-12个月。(责任部门:科技处、教务处、先进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各学院)
(十)“明理青椒”沙龙
沙龙采取学员制,通过专题报告、学习研讨、学术分享、总结汇报等环节,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学术成果的深层次交流合作,激发青年人才在学术提升和科研创新方面的内生动力和创造潜能。相关规定按照《天津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学科交叉研究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执行。(责任部门:党委教工部、科技处、研究生院、工会、各学院)
(十一)其他各类培训
主要指在岗的各类其他业务培训,包括各类高级研讨(修)班、网络培训、专家讲座、学术会议、学术沙龙、教学研讨以及各类专题培训等。学校及二级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部门:培训举办部门及学院)
第五章 培训管理与纪律
第九条 拟参加学历学位进修、国内访问学者、国内博士后研究、国(境)外进修等培训项目的教职工应在参加培训前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批。其中,专职辅导员须经党委学工部签署审批意见,中层干部须经党委组织部签署审批意见。其他培训项目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管理,教职工培训期间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应在审批期限内完成进修培训内容,确因客观原因在审批期限内无法完成进修培训内容,须提前3个月(培训时间3个月者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培训结束逾期不归者,视为旷工,停发工资,依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参加3个月及以上培训的教职工,培训结束后1周内须到所在单位报到,递交培训总结或学习鉴定。出国(境)进修、国内访学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应在进修培训结束6个月内开展1次报告会,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进修学历学位、在国内访学、国(境)外进修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承诺进修与培训结束后须为学校服务的期限。服务期按照《天津理工大学教职工服务期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进修培训期间或结束后要求辞职、调离,需返还学校在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待遇和相关培养费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培训与评价使用相结合的机制,培训情况作为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考核与聘任、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档次。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开展教职工培训工作情况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教职工参加培训情况列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培训统计与备案
第十六条 培训情况每年统计一次。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统计,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加强教职工培训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教职工培训电子档案。教师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学院做好教职工培训记录,配合完善电子档案。
第七章 培训保障与经费
第十八条 经学校审核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培训期限内,其岗位工作量要求以及绩效工资依据所在二级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或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培训经费自学校年度预算内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本着既向重点学科倾斜,又要扶植新兴学科、培育交叉学科,同时兼顾接受培训的范围和受益面,使有限的经费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统筹管理。鼓励各部门、二级单位从校外争取或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教职工培训。加强培训经费预算和实施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升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津理工人事〔2007〕17号)、《关于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津理工人事〔2010〕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