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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教师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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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教师行为规范

津理工党[2019]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天津理工大学章程》制定。

第二条本规范是天津理工大学教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天津理工大学全体教师。天津理工大学教师是指天津理工大学聘任的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以天津理工大学名义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作为公民,天津理工大学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积极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第五条作为师者,天津理工大学教师应履行教书育人责任,按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

第六条作为学者,天津理工大学教师应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严谨治学,诚实守信,秉持学术良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七条作为员工,天津理工大学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与服务工作,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三章违规行为

第八条教学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讲授或宣传、传播有违国家宪法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三)发表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侮辱、恐吓学生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

(六)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师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学生;

(二)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以及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

(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包括通过电子支付手段赠送的红包礼金和以电子形式支付的手机话费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四)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或利用教师身份要挟或威胁学生,损害学生利益;

(六)猥亵、性骚扰学生;

(七)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或性关系。

第十条学术活动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伪造与篡改:在研究成果中,故意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与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将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

(六)在参与学术活动过程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恐吓、压制其他学术人员;

(七)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与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同事;

(二)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三)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四)性骚扰同事;

(五)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第十二条与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

(二)假公济私,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学校利益。

第十三条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