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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市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9年05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创新创业中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问题为导向,改革完善制度,着力提高质量,坚持服务发展,健全服务体系,努力构建有利于博士后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博士后人才队伍,为实现中央对天津定位提供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支撑。

2020年,全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规模进一步扩大,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数量和出站留津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数量稳步增长,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创新创业能力以及重大科研成果转化率显著提高,博士后工作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改革管理制度

(一)明确博士后身份定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我国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我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二)保障博士后权益。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可凭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开具的博士后进站介绍信、博士后出站介绍信,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发挥设站单位主体作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进站条件,规范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强化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作用。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四)优化设站单位布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优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区域、行业的结构布局。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型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支持力度。对我市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资助金,由市、区各承担50%。积极支持各区产业园区、滨海新区功能区、各类创业孵化器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实现全市各区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全覆盖。

(五)改进企业博士后培养模式。着力支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充分发挥工作站在与流动站联合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工作站须支持博士后担任重要项目负责人,为其配备结构合理、人员充足的科研团队。支持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向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申请独立招收试点。

三、完善管理办法

(一)完善招收办法。博士后申请者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加大博士后招收资助力度,支持全市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二)完善评价激励办法。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实施分类评价。对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站博士后,注重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创新成果应用、推广及产业化情况,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等。对高校流动站博士后,以鼓励科学探索和原始创新为导向,注重承担重大项目情况、发表论文与著作情况、获得科技奖励情况、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用情况等。

(三)完善职称评聘机制。博士后进站以后,设站单位须为其办理中级职称认定。博士后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须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岗位职称系列规定,为其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其中,实行“以聘代评”工作的流动站设站单位,须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程序,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能力、水平和成果进行评价,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建议。出站留津、来津博士后在出站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岗位实际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出站后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提高培养质量

(一)强化高校“人才+项目”培养机制。高校须主要依托国家级、市级重点科研基地或重大科技项目招收培养博士后,引领博士后参与国家和我市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二)深入实施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每年遴选32个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应用方向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有助于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关键性难题、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予以重点资助。

(三)深入实施博士后国际化培养计划。每年资助选派30名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质、在科技创新中取得突出业绩、研究方向与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相一致的留津、来津博士后,前往国际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研发中心开展3个月培训考察与项目合作。

(四)健全评估机制。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动态跟踪。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要求,对设站单位每五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设站资格。根据高校流动站和企业工作站各自工作目标,建立不同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分类评估。

五、支持创新创业

(一)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强化博士后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区、高校建立博士后创业园,建立健全博士后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服务体系,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开展博士后创业教育,定期举办博士后创业高级研修班。实施博士后创业导师制度。开展“创业博士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服务。

(二)完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对于在站期间创业的博士后,以及出站3年以内留津、来津创业的博士后,同等享受我市关于企业注册、创业担保贷款、降费等普惠性创业激励政策。博士后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创新创业的积极性。研究人才基金对创业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授权的博士后资助办法。

(三)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鼓励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六、提升服务保障

(一)完善经费投入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区、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日常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安家补助等资助项目。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质量。来津、留津在企业工作的出站博士后,市人才基金给予每人5万元经费资助,用于科研立项与配套、团队建设、研修培训等。博士后出站后到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

(三)建设合作交流平台。进一步强化天津博士后网站建设,支持博士后发起成立合作交流组织,搭建博士后创新创业合作交流平台。

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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