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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待遇规定
发布日期:2019-05-30

为更好地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根据《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津人专〔20027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市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待遇作出以下规定。

一、工资待遇

统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享受学校教职工待遇,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工资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保留津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市人才基金资助、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等组成(年薪约20万元人民币,如遇国家、天津市和学校政策调整则按相应政策调整),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如下。

(一)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八级的标准。

(二)起点薪级工资为16级。进站统招博士后按学历年限、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确定薪级工资,若低于起点薪级工资,则按起点薪级工资确定;若高于起点薪级工资,则按较高的薪级工资确定。第二站博士后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除特殊情况经博士后管理机构同意外,第一站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工作时间少于21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适用于本条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保留津补贴按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执行。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八级的标准,由学校核拨至设站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按月发放,剩余30%根据设站单位博士后考核办法发放。

(五)一次性发放市人才基金生活补贴5万元人民币。

(六)享受与学校教职工同等的四险一金及取暖、防暑降温、年度体检、探亲等福利待遇。

二、突出业绩及成果转化收益

统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突出业绩成果按学校《教师教学科研突出业绩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

三、支持措施

学校为统招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周转房,办理落户手续,支持其在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具体如下。

(一)理工类科研启动经费3万元人民币,管理类、人文社科类科研启动经费1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经费使用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出站离校时若有余额由学校收回;留校工作的出站人员,科研启动经费余额可继续使用2年,学校不再按具有博士学位的新入职教师重复为其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二)学校为在站统招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周转房一套,租住时间一般为2年,延期租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此租住期间享受周转房住宿费补贴,享受补贴后的住宿费标准为500/月。延期租住超过6个月的,第一年按照当前市场价格2000/月的标准收取住宿费,第二年起住宿费按照上一年的住宿费标准增加20%收取,并逐年递增20%。确因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因延长在站时间的,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可由课题经费解决周转房住宿费补贴部分。出站并留校聘任至教师岗位者,租住期可延长1年,在此租住期间按享受周转房住宿费补贴后的标准500/月交纳住宿费。退站、出站离校时须及时搬出周转房。

(三)统招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在本市办理常住户口,进站时凭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本人一起流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户口。

(四)统招博士后出站留校工作,依据《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天津市人才基金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资助。

四、相关说明

(一)在职博士后不享受上述工资待遇、支持措施。

(二)联合培养博士后在站期间待遇由所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供,或按联合培养博士后三方协议执行。

(三)统招博士后自入站起享受相关工资待遇,退站、出站从下月起停发停缴,退站者须按照在站工作时间退回市人才基金提供的生活补贴。统招博士后延期期间停发工资待遇,为保障其社会保险的延续性,本人须向学校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后,由学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统招博士后若因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而延期,延长期内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补贴等由学校承担,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课题组承担。确因科研工作需要而延期的师资博士后,在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内不停发工资待遇。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天津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待遇规定》(津理工人事〔20142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