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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党委教师工作部   作者:刘学莎     日期:   点击数:  

天津理工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津理工党教工〔202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天津理工大学教师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其他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是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工作,相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协助调查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第六条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初步核查工作,落实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或二级单位举报我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二级单位在接到师德失范行为举报、转办批办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做好登记和材料收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八条被举报教师所在单位初步核查,形成书面核查报告。初步核查报告应包含核查组成员、核查过程、涉事教师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证据资料、已采取的处理措施等。

第九条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初步核查报告进行审核,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初查属实、证据确凿的,启动进一步核查程序。对于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或无具体事实证据,或已进行调查且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予以销账处理。初步核查不属实或予以销账处理的,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当事人,维护教师权益,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进一步核查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根据事件类型和性质确定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调查组,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进行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进行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根据授课对象,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或继续教育学院进行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技处、学科办进行核查;涉及安全稳定问题的,由党委安全工作部进行核查;涉及侵害学生利益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进行核查;涉及违法违纪的,由驻校纪检监察组进行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指定牵头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共同核查。教师同时担任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委组织部应参与核查。

第十一条专门调查组对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在调查过程中,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与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如实记录。涉事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组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专门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组成员、调查时间、地点、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经过、事实认定及相关证据、初步结论等内容。

第十三条调查遵循保密原则,参与调查的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十四条专门调查组将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提交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对师德失范教师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教师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部门撤销、丧失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项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将相关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教师所在二级单位,所在二级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应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问责与整改

第二十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的,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制定整改方案,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实施办法》(津理工党〔2019〕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