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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9年08月30日  

关于开展第三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

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津党发〔2018〕17号)和《天津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专项资助实施细则》及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开展第三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开展第三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

1.第三批申请资助的博士(后),是指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来(留)校的博士(后)。从下批(第四批)起不再受理2018年度来(留)校人员申请。

2.申报本专项资助的博士(后),签订合同时年龄应在40周岁及以下。

3.申报资助的来(留)津全职工作博士(后),需与我校签订三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

4.申报本专项资助的博士(后)人事档案关系必须转入学校。

5.境外博士后,从事博士后研究时间不能少于1年。

(二)资助标准

1.毕业两年内来(留)津工作的博士(非在职),连续3年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

2.对出站后两年内来(留)津工作的博士后(非在职),一次性给予每人20万元安家费补贴。

3.对我校招收的博士后(非在职),给予一次性5万元生活补贴。我校与外省市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不纳入资助范围。

二、申报材料

(一)来(留)津博士(后)申请资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人员汇总表》;

2.《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表》;

3.博士(后)的身份证或护照;

4.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本市高校毕业的博士或出站博士后无需提供);国(境)外、中外合作办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可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国(境)外博士后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博士后研究机构出具的研究证明信及其中文翻译件(正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5.与学校签署聘用合同(协议);

6.博士后需提供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

7.博士(后)毕业或出站后有工作经历的须按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审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2项以外,以上材料均提供复印件。

(二)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申请资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专项资助申请表》;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复印件;

3.博士后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的资助申报工作,由申报人个人申请,各单位对申报材料把关核实后,将上述纸质申报材料1份及《博士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表》、《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表》、《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专项资助申请表》、《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人员汇总表》的电子版,于9月5日(周四)前统一报送至人事处(26号楼304室),逾期不予受理。

四、有关事项

(一)从下批(第四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开始,博士毕业留本校工作或进入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原则上不再给予资助。对博士毕业留本校从事科研工作的,确属用人单位紧缺急需,经市人社局备案同意的,可以申请资助。

(二)根据市人才基金遵循“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按来(留)津博士身份享受了三年15万元专项资助,不能重复享受进站博士后的5万元专项资助和博士后来(留)津的20万元专项资助;申请过市人才基金其他引进类资助的不能重复享受此项资助。

(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严格审核把关。要组织申报人选如实填写申报材料,认真核查相关佐证材料,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审核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来(留)津博士(后)申请资助联系人:常海涛  

联系电话:60215186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申请资助联系人:张璐

联系电话:60215166

附件:1.博士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表

2.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表

3.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专项资助申请表

4.博士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人员汇总表

5.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人员汇总表

6.招收博士后单位专项资助汇总表

7.博士毕业留本校从事科研工作备案表

                                 2019年8月28

 

附件【第三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附件1-7).rar已下载
附件【关于开展第三批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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