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管理,现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教职工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个人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按照完成实际工作情况及学院考核办法获得相应奖励绩效工资;未完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按受聘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年标准扣发其不少于30%奖励绩效工资;因未认真履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受聘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年标准扣发其当年全部奖励绩效工资。
二、对于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受政纪处分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处分期间按受聘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年标准扣发其不少于30%奖励绩效工资;受政纪处分确定为不合格的,处分期间按受聘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年标准扣发其不少于50%奖励绩效工资。
三、对于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照《天津市受问责干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如上述试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按对应的政纪处分,依第二条扣发相应比例的奖励绩效工资。
四、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如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在事故认定的下个月对事故责任人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旷工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如遇多项计扣奖励性绩效工资情况,按最重的一项计扣。
七、各单位要通过完善考核制度,将考核与奖励绩效分配相结合,提高奖励绩效的激励效应。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